北京“民宅禁商”未松动 登记注册要够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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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宅禁商”未松动 登记注册要够四条件

上海写字楼网 http://www.officese.com 2007-4-11 21:59:00 摘自:
北京“民宅禁商”未松动 登记注册要够四条件:本报讯 “民宅禁商”政策没有任何松动的迹象。昨天,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否认了近日市场上“住宅禁商将解禁”的传言,明确表态《物权法》的规定与工商部门的“禁令”并不矛盾。

  近期,社会上流传一个消息:《物权法》正式生效后,业主有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权利,北京禁止在民用住宅办公司规定也将取消。昨天,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负责人表示,北京对“民宅禁商”政策没有任何松动。

  早在去年6月,市工商局已发布相关通知,暂停为登记地址为民用住宅的企业办照。工商部门在对此类登记注册不予受理时驳回的理由是“住所使用用途为‘住宅’,不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

  市工商局注册处负责人表示,本市在登记注册方面的规定与《物权法》并不矛盾,根据《物权法》草案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首先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果满足了相应条件改变住所用途,就可以经商。而工商部门的政策和《物权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只要住所用途改为“商用”,从事经营活动就可以登记注册。

  据业内人士介绍,根据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草案,业主有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权利。但《物权法》第77条明确规定了住宅经商的4个前提条件:法律不禁止,法规不禁止,业主管理规约同意,有利害关系的所有业主同意。只有满足这4个条件并在房屋建筑主管部门变更了房屋用途,才可能实现住宅“商用”的目的,但是,要做到这一点难度非常大。

  另据这位负责人透露,此前已经在民宅内登记的商户,只要经营地址不变更,就可以通过年检。对于这些在居民楼内已经存在的公司,《物权法》实施以后,如果居民认为其扰民,可依法将其告上法庭,届时他们可能被“请出”住宅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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