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将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难度提高,在去年的171号文件中,要求外资先在国内注册成立公司,才能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行为。而此次则明确提出,外商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要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或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或购买协议,否则将不能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
国际商业地产研究中心理事长朱凌波这样认为,虽然对新进入的外资地产公司有一定的难度,但也不是不能跨越。“外资企业可以在拿地时作出书面承诺,等中标后再在国内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