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买主郁闷交了定金的房子被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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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买主郁闷交了定金的房子被卖他人

上海写字楼网 http://www.officese.com 2007-8-24 11:40:00 摘自:福建之窗
[厦门] 买主郁闷交了定金的房子被卖他人:本报讯 (实习生 柳帆 邵莹 记者 薄洁 通讯员 江雁)好不容易看中一套二手房,头期款和定金都已交全,可房屋中介公司却没有回音,拖了三个月,买主陈女士跑到市国土房产局一问,这房子居然已经卖给了别人。她傻了眼,赶紧去找中介公司理论。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陈女士只好找上工商部门。

  买方:

  房产中介就是想多赚钱

  昨日上午,在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科的办公室里,陈女士手上揣着投诉登记单,眼神和口气充满了愤怒。她说,今年5月,她通过厦门振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介绍,看中了湖里的一套二手房。于是就和房子的委托人、振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同时支付了1万元的定金。当月30日,为了将房子解押,她到银行替卖方把按揭贷款包括利息11万元还清。

  “交完钱,房产中介就一直欺骗说卖方没时间过户。”根据陈女士的说法,在房子解押后,她一直想找卖方办理过户,但中介公司一直以各种借口回避。8月16日,她到市国土房产局询问,才知道房子在7月份已经卖给了别人,而且是同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经手。当天,她找到中介公司交涉,要回了11万的头期款,但中介公司不愿退还中介费1500元。另一方面,卖方所收的1万元定金也没有退还。她认为中介公司为了多赚中介费,一屋多卖,于是决定投诉该房产中介公司,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房产中介:

  问题出在买方和卖方身上

  随后,记者跟随湖里工商局的执法人员来到湖里南山路的厦门振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曹先生表示,中介公司只是桥梁,交易成功与否是买方和卖方的问题,与他们没有关系。他说,在交易过程中,他们一直打电话找陈女士来进行过户,但陈女士都以“出差在外”等借口推脱。

  陈女士质问曹先生,房子7月份已经卖给别人,但8月15日她到公司来时,为什么中介方还不告知房子已经卖掉,而是一味地说卖方没有时间过户。“这个我没办法和你解释,你觉得不满你就上法院告好了!”曹先生说。

  陈女士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1500元,被曹先生一口回绝。他说,本应交的5000元中介费却只交那么点,去法院起诉的应该是他。工商执法人员说,中介公司不能在交易不成时收取中介费用,他们的买卖合同中有条款涉嫌违法,曹先生愣住了。

  卖方:

  “她不买了,我自然可以卖给别人”

  记者联系到了该房产的卖方杨小姐。杨小姐的说法和陈女士所述情况有着不少出入。杨小姐说,作为卖方,她和陈女士联系过多次。5月30日陈女士交完头期款后,她向陈女士表示,早前屋子里还有人租住,因此过户的时候可能不能立即把钥匙给她,对此陈女士很不满意,6月5日给杨小姐发来终止交易的律师函。此后,杨小姐没有再和陈女士联系过,陈女士也没主动找过她。“她不买了,我自然可以卖给别人。”在收到律师函后,她继续委托同一家中介公司卖房,7月份就卖了出去。至于陈女士所付的1万元定金,她表示自己现在还弄不清楚具体情况。

  部门:

  房产中介的买卖合同涉嫌违法

  湖里工商局执法人员表示,他们将对此立案调查。厦门振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房产买卖合同里设有“霸王条款”,要求买卖双方无论交易成功与否都需付中介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中介公司可以出示各类发票收据,来收取必要的费用,但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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