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一郎公司物管中心主任李先生介绍说,按我省2001年1月1日施行的《海南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住宅交付使用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对物业的管理由售房单位负责,售房单位可以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也可自行管理。”一郎公司当初进驻小区时和开发商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完全是合法的,不存在强行进驻一说。
此外,对王朝益等业主反映的 “开发商当时为稳定大局,已为小区业主垫交了物业管理费,不存在欠费”的说法,一郎公司李主任也表示: “没有此事”。他说,小区业主们欠下相关费用,至今还欠着,开发商根本没有替业主们交费。
针对物业公司的说法,记者随后向王朝益等业主进行了核实。王朝益表示,就算一郎公司和开发商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但到2006年5月30日就已过期(记者进行了核实),而该公司进驻小区已7年多了,至今和业主们没有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此外,开发商为业主们垫付了欠费,到时他会提供相关的证明。 (编辑:张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