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局决定 沈阳不准开发商代缴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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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决定 沈阳不准开发商代缴维修资金

上海写字楼网 http://www.officese.com 2008-2-17 16:25:00 摘自:新华网
房产局决定 沈阳不准开发商代缴维修资金:鉴于个别开发商挤占挪用代收的用户房屋维修资金,沈阳市房产局决定,严禁开发商代缴房屋维修资金。

    房屋公共维修资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资金,用百姓的土话来讲,相当于房子的“养老金”。

    按照沈阳市房产局相关规定,以房产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为准,从2002年3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回迁房(套型外增加面积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缴交的维修基金,住宅建筑面积单价高于2300元(含2300元)的,按每平方米2300元的2.5%比例计缴;单价低于2300元的,按实际购房价款的2.5%比例计缴。

    为方便市民,沈阳市曾允许开发商代缴房屋维修资金,并在每月10日之前向维修资金专户缴纳一次。

    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维修资金管理部部长王伟称,沈阳市在房屋维修资金代收代缴执行一段时间后,发现个别开发商、房屋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在代收过程中有挤占挪用的现象,为保证购房者权益,沈阳市房产局实行维修资金票款分离政策,严禁开发商代缴。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当房屋保修期满后,专门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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