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核查以家庭为单位 核查结果分两级公示
按照有关要求,终审阶段的核查以家庭为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单位将对该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拥有车辆情况、重点优抚对象、拥有房产(含商铺)情况、存贷款信息、证券资产、商业保险、报税工资、残疾人残疾等级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以家庭为单位出具核查结果。
终审合格的,予以公示;终审不合格的,将向申请家庭出具《申请审核不合格通知书》。同时,不合格的申请材料将由市国土房产局售房中心统一存放、保管。终审公示将采取两级公示的方式,市国土房产局售房中心负责拟订《深圳市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终审合格家庭情况公示》,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示,并发还区建设(住宅)局(含光明新区建管办),由区建设(住宅)局(含光明新区建管办)组织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信息的,市国土房产局售房中心将在区建设(住宅)局(含光明新区建管办)、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配合下,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属实的,被举报的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向申请家庭出具《申请审核不合格通知书》。
部门联动确保真实准确 终榜后信息不可更改
目前,为确保终审结果的真实、准确,市国土房产局已制定了终审阶段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核查的工作方案。在市公安局、民政局、地税局、社保局、残联、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市国土房产局将对申请家庭相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切实保证公共资源的公正分配。
此外,为最大限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利益,市国土房产局预留了专门的信息校正时间。公示期间,申请家庭如发现张榜信息有遗漏、错填等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国土房产局售房中心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市国土房产局售房中心将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予以相应处理。公示期结束后,市国土房产局售房中心将在公共媒体公布终榜相关信息并发还区建设(住宅)局(含光明新区建管办),由区建设(住宅)局(含光明新区建管办)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予以公布。终榜后,信息不得更改。
分区设队安排选房 户籍入深时间为计分主要依据
2007保障性住房的选房工作由全市统筹组织。经终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根据全市租售房源情况和租售工作安排,采取分区设队的方式安排选房。申请人按户籍,福田区、罗湖区和南山区设一队,宝安区(含光明新区)设一队,龙岗区设一队,根据各队计分排序的先后顺序,由申请家庭按照分数高低顺序排队依次选定经济适用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户籍迁入深圳市时间为计分排队的主要依据。若分数相同,则用抽签的办法确定前后顺序。具体计分方法为:
(1) 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深圳市当月起每月1分;
(2) 申请人户籍迁入深圳市时不满18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18周岁当月算起;成立深圳特区前迁入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
(3) 入伍前或到外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深圳市的申请人,其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计算。
(4) 计分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此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一级残疾者,增加24分;二级残疾者,增加18分;三级残疾者,增加12分。申请家庭有多个成员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选房时间全市统一 选房家庭分批次确定
终榜公布后,市国土房产局售房中心将根据计分排序情况,综合考虑房源数量、申请家庭的租售意向,分批次确定选房家庭数量,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深圳市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通知单》,注明申请家庭选房序号和选房时间、地点。各区分别组织选房的,也将在全市统一选房时间内进行。
根据规定,一个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每个家庭参加选房人数不超过两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不能参加选房的,应选派一名受托人,受托人须携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参加选房。
此外,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选定房号后,即可签订《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协议书》或《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认租协议书》,并依房源的组织建设和筹集主体,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市国土房产局售房中心或区建设(住宅)局签订购房或租房合同,及办理入住手续。
除不可抗力外,申请家庭已签订认购协议书或认租协议书,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余款或租金的;或已签订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又放弃购房或租房的,将视同放弃本次购、租房资格,2008年度内不得再次参加选房。
深圳保障性住房租售复审结束 终审后将选房由上海写字楼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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